本文探讨了宁波北仑区一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关于物业费收取时间的纠纷。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延迟收房,物业公司要求从通知交房次月起计算物业费,双方对此产生争议并诉诸法律。文章详细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解决此类纠纷的建议。

在北仑区,一位业主因新房交付问题与物业公司陷入了长达数年的物业费争议。戴女士在2021年购买了某楼盘的房子,原定于6月30日交付,但因故延迟至7月10日。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启动整改,直至9月12日通知整改完成。然而,物业公司要求从8月起计算物业费,戴女士则主张从10月开始,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最终诉诸法院。
法院判决认为,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最晚交房期限次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期间存在逾期交房行为,但戴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拒绝交付房屋,因此开发商在9月12日后不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费应从开发商向业主交房之日起计算,因开发商原因导致交房延期的,延期期间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支付。
在此案例中,戴女士提议将物业费打折扣后缴纳,物业公司仍在申请和沟通中。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议,如合同双方对逾期天数存在异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认定。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毛清旭律师分析,物业费应从交付房屋之后起算,业主需提供具体证据来证明实际交房日期。
对于广大购房者,建议仔细研读购房合同及物业服务协议,及时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沟通,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在纠纷发生时,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