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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于9月28日发布联合公告,宣布了一项重要政策:对宁波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免征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此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契税将按1%的税率征收。此政策将自2023年10月1日起生效。这是宁波市在房地产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有助于促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发展。敬请关注该政策的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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