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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房产税试点将考虑居民基本住房需求

东方早报  2012-09-01 04:45

[摘要] 国税总局在回答人民网网友提问时,针对房产税改革问题作出官方表示,“由于对个人住房征税涉及面广,且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扩大试点方案以及细化的征收标准和办法尚未最终确定”。

 

七、房屋契税按面积大小征收有弊端,国家是否应调整征收标准,或对房屋契税起征点进行改革?

在征收个税时,是按个人收入起征点后的百分比征收,为何房屋契税没有起征点,而只是按面积大小来确定征收比例,我认为很不合理。比如,一般来说,140平方米及以上算豪宅,那么按现行政策,所应缴纳的契税率则为4%,但如果房屋面积为139.99平方米,那么应缴纳的契税率则为2%,我觉得这是个很大的弊端,应该有个解决的办法。国家应不是应该调整征收标准?或对房屋契税起征点进行改革?(网友“匿名”IP:125.39.39. )

答:现行政策规定:现行契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行为实行差别化税率,具体如下:个人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住房的,契税税率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全额征收契税。

普通住房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下发的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普通住房的界定标准有三项内容:一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三是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1.2倍以下。文件还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目前,大多数地方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都在120平方米的基础上,上浮了20%,即实际执行144平方米的面积标准。其他两项标准未做调整。

综上所述,现行普通住房标准是由国务院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的。税务部门没有权利对此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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