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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商品房销售细则规定明码标价、一房一价

和讯网  2011-05-09 11:15

[摘要] 明码标价,一房一价,不许随意价外收费……5月1日生效的“吉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为杜绝商品房销售中的收费乱象,亮出了监管利剑。

明码标价,一房一价,不许随意价外收费……5月1日生效的“吉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为杜绝商品房销售中的收费乱象,亮出了监管利剑。

该细则由吉林省物价局依据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根据细则要求,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同时,省内的商品房销售实行价格申报制度,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

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商品房明码标价采取商品房明码标价手册和标价牌、价目表相结合的形式。明码标价手册必须随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并提供给消费者。否则,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论处。

商品房明码标价手册在明示商品房价格的同时,还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土地出让金实际交纳情况、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园区内的主要景观、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有线电视、宽带、通讯、休闲、健身场所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敞开式和封闭式阳台的面积,赠送的阁楼、地下室等面积,以及赠送的面积计入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的具体比例。

(四)明确标明每个在售车位、车库的面积和销售总价,机动车停放的范围,以及出租车位、车库等与机动车停放有关的收费标准。

(五)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将园区周边的自然景观(山川、河流、湖泊、湿地、园林等)和商业、教育等设施作为优势进行宣传的,必须客观真实,未建成的明示其投入使用的时间。

该细则还规定,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将应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在价外另行收取,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细则明确要求,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并应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对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以“放号、预定、认购”等形式招徕消费者借机推高房价,不得向消费者收取“预订金、诚信金、认购费”等预订(定)性质的款项。

对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经营者在开展预订(定)销售的同时,应明示正式销售日期;不能保证消费者购买其预订(定)房源的,不得收取预订(定)性质的款项。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同时,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明码标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商品房销售期间不执行明码标等价格违法行为的,消费者可以通过12358价格举报电话,向当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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