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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物业管理新规陆续出台 促使管理更具操作性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06-04 09:58

[摘要] 几经易稿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近日正式公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在物业管理领域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创新。

北京出台物业管理新规 物业公司须定期“晒”成本

几经易稿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近日正式公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在物业管理领域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创新。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双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服务交接、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及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停止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通知业主。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与业主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事实上提供了物业服务,并履行了告知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履行相关义务。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提前3个月告知业主。

此外,《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还规定,建设单位出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或车位的,应当在出售前依法办理车库、车位预售许可或者物权登记。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建设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的,应当优先出租给业主。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建设单位可以将车库、车位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得超过6个月。建设单位调整租金时,应当与全体业主协商。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费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业经营单位的发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上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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