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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诉采访】“免费买新房”再现楼市!房地产广告的营销尺度究竟在哪?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2025-03-28 20:52:49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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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记者 韩懿亭
采访律师: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王玉臣


近日,“免费买新房”的消息成为市场热议的焦点,消息的源头是四川省广安市街头的一则“免费买新房”的广告语。随后,涉事中介回应称,实际是免中介费并不是免房屋价格……

对此,有消费者质疑,“像这样的房地产广告是否涉嫌误导性宣传?房地产广告的营销尺度究竟在哪?”

引发市场热议的“免费买新房”事件

2025年3月19日,四川省广安市街头一则“免费买新房”的广告语引发了市民的广泛关注和热议。这则广告语出现在一辆私家车的车身上,上方还有一行小字“买房卖房,凤姐帮忙”,并附有房产中介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许多市民看到这则广告后感到疑惑,难道真的可以不要钱就买到新房子吗?对此,涉事中介回应称,“免费”实际是指免除中介费,而非房屋本身免费。

层出不穷的房地产“创意”营销广告

事实上,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房地产市场中,房企或者房产中介为了吸引客户,常常会想出各种各样的“创意”营销广告。这些广告有的令人捧腹,有的则让人大跌眼镜,但无一例外地都成为了市民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回顾过往,类似“免费买新房”这样的典型案例并不鲜见。早在几年前,某房企就曾打出过“买房送老婆”的广告语,一时间引起了轩然大波。这则广告不仅让市民们大跌眼镜,更引发了关于性别平等和社会道德的广泛讨论。尽管房企后来解释说,广告是“买房送给老婆”的意思,并不是买房真的送一个老婆,但这样的解释显然难以平息公众的愤怒和不满。

而另一家房企则更加“大胆”,直接在广告中喊出了“我要小三房”的口号。这则广告不仅让人联想到不道德的情感关系,更在社交媒体上引发了强烈的批评和谴责。“尽管‘小三房’是房地产术语,不过制作成广告放在这里确实有些不妥,容易让人产生误会。”市民赵先生说,很多人肯定都不晓得“小三房”是房地产术语,而且广告的对面就是学校,里面学生中肯定很多人也都不知道,他们一出学校,看到这则广告,更为直观的想法就是,这是“小三”的房子。

再到后来的“双11”房企免费送房促销,更是将房地产营销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然而,这样的促销方式虽然吸引了大量关注,但其实背后隐藏着种种难以逾越的门槛和条件,想拿到“免费送的房子”可谓“难于上青天”。“线上报名后,去线下楼盘进行登记才可参与抽免费房的营销玩法,实际上是为了引流。”一位参与过类似“免费送房”活动的市民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除了这些令人啼笑皆非的营销手段外,还有一些房企或中介则选择了更加直白广告语。比如“买房送飞机”,这样的广告语不仅让人眼前一亮,更在社交媒体上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转发。然而,当购房者们深入了解后发现,所谓的“送飞机”其实只是“买房送飞机飞行时长”,即是获得乘坐飞机的服务……

业内人士透露,前些年类似的广告在房地产市场并不少见。为了吸引关注和流量,很多房企或者房产中介可谓是使出了浑身解数。但这些年随着市场监管的越来越严格,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也越来越规范,尺度比前些年明显减小了。

然而,即便是在如此严格的监管之下,仍有一些房企或中介试图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来吸引客户。比如这次“免费买新房”的广告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尽管涉事中介已经澄清说只是免除中介费而已,但这样的营销手段仍然让人感到不悦和反感。

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过去几年房地产营销圈推出的各种花式营销广告,如‘西瓜换房’、‘买房送猪肉’、‘买房免费坐地铁’等,都体现了房企的‘营销焦虑’。这些花式营销有几个重要特点:一是频率明显增大,说明蓄客压力在加大;二是花样越来越多,但都是依赖一些既有资源做文章,如农产品、城市服务、文旅消费等,属于通过捆绑资源做营销的操作;三是普遍引起了网友的调侃和批评,这说明营销的尺度非常大,其实就是营销层面内卷的体现。”

对于房企的花式促销手段,记者也随机采访了几位购房者。大家均表示感觉很新鲜,但对于促销的真实性却存疑。“到底是噱头还是真优惠?有时候真的难以辨别。”购房者李先生无奈地说道,“与其这样搞一些花里胡哨的东西,还不如实实在在给购房者更多的优惠来得实在。”

确实,对于购房者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实实在在的优惠和价格优势。而不是被各种花哨的营销手段所迷惑和误导。因此,对于房企来说,如何平衡营销效果和客户利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律师提醒:“免费买新房”广告语可能涉嫌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营销尺度仍在完善中

“免费买新房”事件同样引发了律师行业的关注。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地产广告中的‘免费买新房’等相关字眼有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并提醒广大房企和中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而针对类似的房地产广告营销事件,王玉臣表示:“目前来看,房地产广告的营销尺度与合理边界并不是固定的,它是随着司法实践、实际情况等不断优化、完善的。”据他透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相关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开发商在宣传中的禁止事项,比如说: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同时,也规定了有条件约束的事项,比如说: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但是,还是有部分开发商会选择顶风作案,通过模糊边界、模糊主体等方式方法既从事虚假宣传,又通过合同约定等规避掉自己的责任。因此,法律也在不断地细致化、具体化,比如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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