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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施行!宁波租房新条例来了!事关房东、中介、承租人及物业管理方

潜鱼说房2024-02-29 10:51:56来自北京市

2024年3月1日起,《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

这意味着从这一天开始,宁波市所有涉及出租房业务的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房东、中介承租人以及物业管理方等,都必须严格遵守新的管理条例,加强出租房屋在消防、租赁、治安等多方面的安全管理。

01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从两个方面对适用范围作了规定:一是第一款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的消防、治安、租赁等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根据这一规定,“出租房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消防、治安、租赁等现实中安全矛盾较为集中、多发的安全管理事项。二是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出租房,是指出租人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用于居住、生产经营的房屋”,进一步对出租房的种类作了界定,包括“居住出租房”和“生产经营出租房”两大类,这些出租房在现实中安全隐患相对较为突出。其中,居住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但旅馆业客房、民宿、学校和企业自建自用宿舍除外;生产经营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作产品生产、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的房屋。

02关于出租房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出租房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出租人和承租人等各个方面责任主体,需要建立各负其责、综合协调、协同配合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并规定具体协调工作由公安机关牵头;第五条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职责;第六条规定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属地监管职责;第七条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作为出租房自身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的源头管理职责。

03关于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是当前出租房安全管理中安全隐患最为突出的问题,《条例》第二章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消防规范标准基础上,对消防安全规范作了具体细化和落实。围绕出租房、出租人、承租人等管理主体和对象的消防安全要求作了全面规定,做到既防范“房”的不安全状态,也防范“人”的不安全行为。同时,还对用气用电、群租房、工业园区和商业综合体、转租等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的事项的消防安全要求作了特别规定,增强法规解决现实问题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04关于租赁和治安安全管理

出租房租赁和治安安全管理也是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中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遵循“房屋安全管理”与“人的行为安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条例》第三章对出租房租赁和治安安全管理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对出租房房屋的结构安全要求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列举了出租房禁止出租的情形。二是分别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履行的租赁、治安安全管理的义务作了具体的列举规定。三是进一步对租赁和治安安全管理中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的有关事项和行为作了特别规定,包括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居住出租房的居住空间标准、转租、网约出租等,同时规定“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和对出租房实行统一管理的住房租赁企业”。


05关于监督管理建立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紧密衔接、协同贯通的出租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和安全监管闭环机制,是实现出租房安全管理系统化、科学化、高效化的关键,也是《条例》的重要特色和核心内容。《条例》第四章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对有关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安全检查和违法处置,镇(乡)、街道网格化安全监管,村(居)民委员会自治性安全监管等职责作了具体规定。二是对出租房一体化智能化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作了规定,明确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要依托信息系统开展日常监管并将各环节信息录入系统,强化联动执法和闭环处置。此外,还对出租房违法搭建的处置、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公用事业单位技术支持、出租房一站式服务平台设立等内容作了规定。

06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五章对违反群租房消防安全要求、违反居住空间标准、非居住功能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等行为设置了相应处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出租房安全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条例》施行后,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按照地方性法规动态维护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条例》实施的监督,督促有关方面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并保证有关配套制度和保障措施的及时制定和落实,确保《条例》的正确、有效实施。进群可获取条例原文↓

热点问答

问:根据近年来出租房火灾等意外事件来看,出租房主要存在哪些消防安全问题?该《条例》在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方面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一是对于常见的居住出租房,主要存在安全通道不畅、外窗设置防盗网、消防设施配备不足、用火用电不规范、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等问题,有些还存在违规分隔后供多人居住的现象。

二是对于生产经营性出租房,出租人将厂房分隔转租给不同单位,形成厂中厂、园中园情形,出现部分共用的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

三是出租人、承租人管理责任不落实,有的出租人只考虑经济效益、不重视投入管理,有些出租人提供的电气、消防等设备设施相对质量较差,承租人往往有短期租住心理,也不愿意对消防设施加大投入,容易出现安全事故。

《条例》主要从以下三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对用于出租的房屋提出了消防安全要求。比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电动自行车安全充停等要求。居住出租房不得与易燃易爆危险品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生产经营性出租房不得私自改变使用性质,提高危险类别等。

二是对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比如不得违规分隔出租,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擅自拆除、挪用消防设施,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立即消除等。

三是对一些特别事项进行了明确。比如居住人数在10人以上的出租房,应安装报警器、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明火与居住区域有效分隔等。再比如,有两个以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要确定统一管理人,对其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问:近年来,外省市发生了多起自建房倒塌事故,请问下步宁波打算如何加强用于出租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答:2022年4月底外省市发生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后,我市立即开展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共排查自建房238.8万户,其中经营性自建房21.6万户;重点排查了5.7万户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的三类自建房,整治了1761户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并在全省率先对县市区自建房排查工作进行了抽查,确保排查质量和覆盖面。

下步,住建部门将结合《条例》实施,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健全自建房安全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加大自建房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力度,加强对基层房屋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持,强化对房屋安全隐患的初步判断,完善房屋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治理的管理机制。

二是强化房屋安全隐患动态治理。巩固提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结合城中村改造、“千万工程”、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以采取管控措施的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提高自建房工程措施整治比例。

三是宣传提高群众安全意识。持续抓好安全宣传引导工作,加大对房屋安全科普知识、常见风险隐患和典型事故案例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压实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强自建房特别是出租自建房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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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治安问题也是出租房管理领域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请问《条例》在规范出租房治安安全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治安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指导、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做好治安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二、通过日常巡查、定期走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治安安全检查,纠正、查处治安违法行为;

三、组织开展治安宣传教育,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出租房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及培训。

《条例》第二十二条对出租人、承租人在治安管理方面要履行的义务作了具体规定:

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自查和检查;按照规定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告知承租的流动人口及时申报居住登记;以及发现利用出租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等。 

承租人属于流动人口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不得利用出租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其他共同居住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

问:这次法规制定将生产经营出租房纳入了调整范围。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在出租房安全管理方面承担哪些职责?下一步有何工作打算?

答: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出租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开展检查和处置,并对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情形的,要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置。

《条例》制定后,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下步具体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做好学习宣传工作,组织好培训。二是细化应急系统内部责任分工,出台配套政策,确保《条例》落地。三是深化协同工作机制,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问:如何避免出租房违法装修是市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请问下步我市如何加强对出租房违法装修的管理?

答:《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租人、承租人需要对出租房进行装修的,应当遵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实施拆除、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负荷等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出租房存在违法装修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并报告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装修现场的巡查,劝阻、制止违法装修行为。

目前市住建局已在官网便民服务窗口公布装修破坏房屋结构投诉举报电话。住建部门接到违法装修行为报告或者受理违法装修行为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到装修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下步,住建部门将加强已办理装修备案的出租房监管,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到装修备案应备尽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管理区域内的出租房装修日常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和巡查、监督职责,发现涉嫌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街道社区、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处理。经认定为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问:请问市人大常委会将如何跟踪和监督《条例》的实施工作,保证法规实施取得更好的成效?

答:《条例》施行后,市人大常委会将持续关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做好《条例》立法的宣传释义工作。《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制定过程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条例》能否有效实施,取决于能否被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知晓、了解,取决于能否被各级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正确理解和运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自身安全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同步积极做好条例宣传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条例》进行了释义解读,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作了进一步分解,将形成相关读本材料,帮助大家对《条例》有一个全面、正确了解。同时,我们将做好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咨询的答复,防止产生争议、歧义。

二是做好法规配套文件和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法规的实施需要一系列配套规定和保障措施,比如建立出租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出租房安全管理检查指导清单、依托基层智治系统建设出租房安全管理一体化智能化系统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协调制定《条例》配套规定已经专门发函,要求有关方面及时制定配套规定,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确保法规有效实施。

三是做好法规实施的监督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将定期听取《条例》主要实施单位关于《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适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专项审议、执法检查等工作,推动法规有效实施。同时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条例》的实施及其监督工作中来,不断夯实出租房安全管理的社会基础,提升出租房安全管理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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