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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住建局  2021-08-28 12:15

[摘要]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住建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宁波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和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及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住建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宁波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和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及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支持职工租房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视作同一区域)内均无自有住房,通过市场租赁自住住房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额度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照先租住后提取的原则,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时段为不超过提取办理月份之前的12个月。

(二)每月可提取的金额根据以下的租赁情形分别确定:

1、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市区职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额暂定为700元;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可提取的月度限额由当地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租房租金支出全额提取。

3、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补贴与市场租赁自住住房职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额之间的差额提取。

三、租房提取要件及程序

(一)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同时,根据不同租赁情形另提供以下材料:

1、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原件);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和租金缴纳票据(原件和复印件);

3、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住房的职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二)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本人办理,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提取,夫妻一方可以委托另一方办理提取,但需提供配偶书面同意提取的凭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和配偶单位出具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三)职工提供上述材料,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书面提出提取申请并面签,审核通过的,当场办结;如需核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违规处罚

职工违反规定,采用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追回骗提套取资金,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提取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并将情况通报职工工作单位,取消职工2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依法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一)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并定期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清册提供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甬房委办〔2009〕4号)同时废止。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四)本办法由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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