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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住建委等十七部门出招 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出炉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07-04 00:06

[摘要] [摘要]宁波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出炉!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改善和服务民生,加快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社区感和幸福指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4号)等政策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起草了《关于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自即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直接将修改意见发送至邮箱2083616082@qq.com,也可以传真至89180698,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4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3日

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为切实改善和服务民生,加快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社区感和幸福指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4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房屋使用安全为前提,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业主决策,市场运作、财政补助”原则和老旧住宅小区加装厢式电梯(以下简称“电梯”)为主、发展座椅式、站立式楼道电梯(以下简称楼道电梯)或爬楼机为辅要求,补足民生短板,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服从和服务于“六化”协同战略,加快推动名城名都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业主决策。发挥政府引导推动作用,通过财政补助调动业主积极性;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的基础上,让业主主动参与并决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二)试点带动,惠泽民生。要坚持“试点先行、全面铺开”的工作方式,通过试点效应,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加装电梯工作,使电梯加装工作真正落地,惠及民生。

(三)部门联动,简化审批。各职能部门应按市政府统一部署,加强联动,化繁为简,简化电梯加装报批验收程序,真正方便广大业主办理电梯加装手续。

(四)统筹兼顾,安全。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因地制宜地形成合理可行的电梯加装方案;改造过程中始终要把房屋安全放在位,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五)市场运作,探索创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电梯加装项目,引入市场机制,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方式多样化、运营服务市场化的电梯加装新模式。

三、明确责任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装行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并经该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关签署“加装电梯协议书”。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委托业主委员会、电梯安装企业等其他单位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组织实施的,申请人应当在“加装电梯协议书”中附加“授权书”,明确代理人权利、责任和义务。申请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或“保险+”服务的,保险费用由电梯安装单位、维护保养企业、申请人协商分担。

申请人或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住建部门”)依法提出申请;

(二)征求业主意见,签署电梯委托加装合同及第三方监理合同;

(三)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四、明确加装条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既有住宅不纳入或有条件纳入(附件一)。

(二)经本单元全体业主同意,签订“加装电梯协议书”,加装电梯方案经公示且无异议;

加装电梯协议书”应当根据楼层受益等因素协商确定工程建设、设备购置安装费用、维护保养、维修更新、能耗等费用分摊方案,落实电梯加装完成后的使用管理单位。

(三)已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明确程序要求

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加装电梯的,应当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签署的“加装电梯协议书”和全体业主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明;

2、经公示且无异议的加装电梯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委托第三方监理合同;

加装电梯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在本住宅小区、本单元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公示时应当同时公开异议受理电话。公示有异议的,应当注明异议协商处理情况和结果。

(二)联合审查。属地住建部门受到申请人申请,审查已经公示且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规划、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发出联合审查意见书(附件二),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联合审查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反馈属地住建部门。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应当注明“同意”或“不同意”;未表达明确态度的,属地住建部门可以退回要求重新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时间不再延长;相关部门不同意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规划、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消防、综合执法部门同时作出“同意”审查意见后,属地住建部门应当批准加装申请。

(三)实施加装。申请人申请加装成功后,可以实行电梯采购,委托开展设计、施工,与相关单位签订《加装电梯施工承包合同》,明确合同各方权利、责任、义务,进行加装施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加装电梯安全监督检验。

(四)使用登记。申请人或者受委托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

六、明确保障措施

(一)实行积极财政补助。遵循“试点带动、示范推动”原则,实行财政资金竞争性补助。各区县(市)按每部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予以15万元补助,专项用于补贴加装电梯建设安装成本;其中:各区县(市)前10部加装电梯且已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使用登记的,按每部20万元标准予以激励补助,海曙区、鄞州区、江北区加装电梯补助部分市本级承担50%。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或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出资部分;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70%;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不得超过个人出资部分。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一次性缴纳或建成后按年或次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收取;应当缴纳政府性基金的、由区县(市)财政代缴后不再补缴。

(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支持注册地在宁波的各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企业等社会资本探索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方式和途径,鼓励选用接力式、快装式、搭积木式“微梯”实施加装,完善售后服务措施,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实现加装维管一体化;电梯生产企业达到《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规定要求的,允许执行同等的扶持和激励政策。对实现加装维管一体化的各类投资主体,财政补助资金可以直接拨付给投资主体或电梯生产企业。不具备加装电梯条件的住宅小区,鼓励由申请人安装楼道电梯或由物业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爬楼机预约等服务,并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在按照购置数量和价格实行20%的一次性补助。严格落实电梯所有权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可供选择加装的电梯生产、安装和维护保养企业名录库,督促电梯生产单位落实电梯安装质量安全责任。

(三)完善质量安全措施。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开展土建部分工程质量安全监理,积极加强巡查抽查,切实保障质量安全。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责任。设计单位应当优化专项设计,兼顾电梯独立设备基础和既有建筑基础的特殊性,防止电梯运行后产生不均匀沉降。要充分考虑节能指标和采光因素,优先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要严格按图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的,确需改变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施工单位应当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和既有建筑房屋使用安全影响。支持申请人结合业主需求和实际,实行无障碍改造,满足患病、残疾等各类人群的使用需求。

(四)简化优化审批手续。申请人申请住宅小区加装电梯,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外,不再办理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申请人申请加装电梯,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和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场地,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要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和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实用前提下,其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污水、雨水及供水、供电、管道煤气、通信设施移位等由乡(镇)街道牵头协调,产权人负责移位,不再履行审批程序。政府购买第三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档案,并报申请人存档。

(五)提前介入服务保障。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应当提前介入业主申请办理加装电梯事宜,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利害关系业主的工作,支持申请人与其他受影响利害关系人加强沟通协商,取得理解和支持。联合审查意见公示期间,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应当会同申请人积极做好有异议利害关系业主的沟通协调工作,缩小分歧,凝聚合力,达成最广泛思想共识。各区县(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法定职责。对加装电梯过程中,施工、设计单位及申请人、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反映,乡(镇)街道应当依法处理或积极予以协调。各区县(市)应当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作用,形成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守望相助的良好氛围,凝聚合力,确保加装电梯工作稳步推进。

单一业主多层住宅和四层以上(含四层)联排叠加别墅申请加装电梯不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其他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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