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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限购新政释疑: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 如何认定

甬派客户端   2017-04-25 08:07

[摘要] 对宁波限购政策,尽管媒体已经做了许多解读,但是市民仍然有不少疑问。比如,已拥有住房是否包括已经卖出的住房?限购房产如何认定?因继承、赠与、房改、法院裁定等取得房屋算不算限购的范围等等。记者今天也采访了相关专家。

宁波限购政策,尽管媒体已经做了许多解读,但是市民仍然有不少疑问。比如,已拥有住房是否包括已经卖出的住房?限购房产如何认定?因继承、赠与、房改、法院裁定等取得房屋算不算限购的范围等等。记者今天也采访了相关专家。

什么是已有住房?

宁波市住建委做出解释,居民家庭已有住房,包括该家庭成员已完成不动产登记的住房、购买并已经进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的住房,住房是指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已拥有住房,是否包括已经卖出的住房?

宁波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的冯辉科长解释,居民家庭已有住房,包括该家庭成员,已经完成不动产登记的住房、购买并已经进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的住房,住房是指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已经卖出并且产权已经移登记到买卖人名下的住房,不属于已拥有住房。

因继承、赠与、房改、法院裁定等取得房屋算不算限购呢?

冯辉解释,购买限购范围之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购买人应当符合限购政策,具备购房资格。

限购范围内的住房,因继承、房改、法院裁定进行产权转移的,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还有市民问到,在限购区域内已经有3套房子了,现在我所在的老小区即将面临棚户区改造,我打算选择货币安置,到时候购房,是否会限购?市住建委答复,根据四部门《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九点:“九、2014年10月1日起,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原件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可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所以,2014年10月1日起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原件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市民,可利用棚改资金到限购区域内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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