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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不足一月 母女四人为争遗产反目闹上法院

余姚新闻网  2015-09-21 13:33

[摘要] 父亲去世不足一个月,母亲与三个女儿便因为继承纠纷闹上了法庭。近日,市民邵女士收到市法院的传票后,心里五味杂陈,夜夜失眠。

父亲去世不足一个月,母亲与三个女儿便因为继承纠纷闹上了法庭。近日,市民邵女士收到市法院的传票后,心里五味杂陈,夜夜失眠。

父亲分配了财产?

口头遗嘱起争议

这场继承纠纷中,母亲是原告,三名女儿是被告。邵女士在家中排行老二。

邵女士介绍,父亲名下有三套房子。母亲向法院提出的诉求之一,就是要求其中两套房子过户给自己。她的诉求理由是丈夫在健康状况日趋恶化的情况下,担心身后财产继承问题影响妻子的生活,遂立下口头遗嘱。

而对这一“口头遗嘱”的说法,邵女士不予认可,她表示,父亲走得匆忙,并没有立口头遗嘱安排这两套房子的归属。

邵女士同时透露,父亲在世时,家庭成员之间彼此有许多不愉快。这段时间,除了承受失去父亲的痛苦,她还要应付与母亲、姐妹的继承纠纷。

几天后,市法院将调解这一继承纠纷。

有效的口头遗嘱

这些要件不可少

就自己遇到的法律问题,邵女士咨询了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的汪宇波律师。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影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与此同时,法律规定,这些人群不可以担任见证人,分别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等。

除此之外,一份有效的遗嘱还需要满足如下实质要件,即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必须合法等。

汪律师建议,邵女士可以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反驳原告母亲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立遗嘱年轻化

半路夫妻观念较强

法律规定遗嘱形式有5种,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随着社会发展,大家对立遗嘱的观念不断更新。来自市公证处的统计显示,有三四十岁的青年早早地立下公正遗嘱,在立公证遗嘱的的老年人中,以半路夫妻居多。

社会上,与立遗嘱相关的法律咨询量日趋增多。汪律师介绍,有的逝者没有留下遗嘱,有的继承人伪造遗嘱,情况复杂多变。有的亲人为了遗产反目,有的纠纷经法院调解圆满解决,有的纠纷经调解无效后,法庭依法判决。以邵女士的案件为例,若经法庭调查终确认口头遗嘱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其父亲留下的这笔遗产,顺位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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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遗嘱事关老人后意愿的实现及晚年的生活,所以老人在立遗嘱时应尽可能做到与法律规定相符,且谨慎、细致、保密。市公证处为老人总结了这些立遗嘱注意事项:

老夫妻各自独立立遗嘱,切不可由一方处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尽量避免立共同遗嘱,共同遗嘱的变更、撤销往往比较麻烦。

老人所订立遗嘱,尽量使用书面形式,但不建议使用电脑打印文稿。打印文稿是否属于自书遗嘱,法律尚未明确定论。

娘舅作为女方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当见证人。

老人所立的遗嘱上,子女不在上面签名或认可遗嘱的内容。

考虑到个人健康状况,老人不妨早立遗嘱。孤寡老人没有继承人,靠侄子女、外甥、外甥女甚至更远关系的人照顾生活,老人若有意将财产留给这些照顾自己的人,不妨及早立遗嘱。

老人立遗嘱后,做好遗嘱内容的保密工作。立遗嘱事关子女或其他潜在利益人的利益,遗嘱内容若泄密,或引起家庭不和。例如,老人在遗嘱中排除女婿、儿媳成为继承所得遗产的共有人,应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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