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浦江楼奶奶去世前,立下遗嘱,把自己的房子留给女儿和外孙女,可是她的孙子孙女不干了,觉得老人的遗嘱无效,应该作废。双方因为这个问题争执不下,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对此房产纠纷,法官确认遗嘱有效。
浦江楼奶奶去世前,立下遗嘱,把自己的房子留给女儿和外孙女,可是她的孙子孙女不干了,觉得老人的遗嘱无效,应该作废。双方因为这个问题争执不下,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对此房产纠纷,法官确认遗嘱有效。
老人立遗嘱把房子留给外孙女,孙子有意见
浦江的楼奶奶早年丧夫,只有一子一女陪伴自己。不过因为儿子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所以楼奶奶晚年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和女儿兰芳和外孙女小慧生活在一起,由她们照料起居。
2003年9月,楼奶奶去世之前,在两位见证人的见证下,由律师执笔立下遗嘱,她居住的两间旧屋分别由女儿兰芳和外孙女小慧继承,儿子孙子孙女不得争房产。整个立遗嘱的过程还被录制了录像。
几年后,楼奶奶离世了,她的儿子和儿媳也因故去世。遗嘱中提到的两间房屋也因为拆迁,只剩下一间半的新房子,小慧一直生活在这里。
但楼奶奶的孙子小君与孙女小萍一直认为这份遗嘱是无效的,影响了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
2014年10月,兰芳和小慧将小君与小萍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遗嘱有效,一间半的拆迁安置房归原告所有,并由两被告配合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有关手续。
法官后确认:遗嘱有效
小君和小萍一直觉得,奶奶在立下遗嘱后不到三个月就去世了,有理由怀疑奶奶当时精神状况已经不清,不能准确表达真实的意思。这样的遗嘱理应作废。
但是浦江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而且小君和小萍也并没有提供与奶奶精神状况相关的证据。故法院认定遗嘱有效,拆迁后的房屋应归两原告所有,被告有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终,浦江法院判决支持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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