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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购房补贴申报说明

区日报社  2015-08-06 06:53

[摘要] 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公布的新购房优惠政策,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在宁波购买住宅和非住宅的,按其所购房屋实际缴纳契税额度的50%给予购房补贴。

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公布的新购房优惠政策,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在宁波购买住宅和非住宅的,按其所购房屋实际缴纳契税额度的50%给予购房补贴。鄞州区购房补贴申报说明如下:

一、补贴对象

在鄞州区购买住宅和非住宅的,购买方式包括:房屋买卖和房屋交换两种。对通过购买以外方式取得的房产,不属于政策享受范围。对同一房屋,同时符合多项购房补贴政策的购房户,任选一项,不得重复享受,如大学生购房补贴等。

二、补贴时间

1、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商品房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房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财政补贴受理发放的截止时间为房地产公司交房结算发票开具后半年之内办法,二手房在产权登记受理后半年之内办理。

注:一是房屋被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购房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为准,购房补贴受理发放的截至时间为房屋征收部门开具的产权调换差价结算收据后半年之内办理。二是通过拍卖、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机构裁定的购房户,以拍卖、判决或裁定日期为准,购房补贴受理发放的截至时间为拍卖、判决或裁定后半年之内办理。

三、购房补贴申请所需资料

1、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

2、商品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

3、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

4、二手房《存量房买卖合同》、产权登记受理单、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

5、纳税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

6、纳税人开具的鄞州银行或宁波大市区内农业银行个人结算帐户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

注:以上住宅和非住宅买卖,按确定补助的日期,7月31日前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8月1日后无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四、受理地点

鄞州区中心城区:宋诏桥路88号,鄞州新城区房地产办证中心二楼。

鄞州区各镇乡:鄞州地税局各下属分局。

五、业务咨询电话:89010211、28866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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