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7年来大力度楼市新政出台没多久,浙江省温州市就率先出台了房产调控的细则。
7年以来大力度楼市新政出台没多久,浙江省温州市就率先出台了房产调控的细则。
据《温州网》报道,4月2日,温州市长陈金彪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共计8条,其中值得关注的一条是:“从文件发布之日起到今年12月31日,对首次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购房户,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
虽然《意见》并未提及具体的补助方式和补助金额,但这是温州首次对购房进行补贴,此前虽出台过购房补贴的政策,但仅针对高端人才。
相关报告指出,包括温州在内,有6个城市的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已经跌回了五年前,另外5个城市分别为杭州、宁波、海口、金华和唐山。
根据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发布的《2010年市区房产交易白皮书》,2010年,温州市区新建商品住房均价为每平方米25062元。
《温州商报》此前报道称,截至2014年12月底,温州市区新房成交均价为19506元/平方米,较2013年12月底的22644元/平方米,每平方米下降了3138元。
对比上述数据,温州的房价已经跌破2010年的价格。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科学编制规划,把控土地供应。对住房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区域,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供应;对住房供应不足的区域,适度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在规范确定土地出让起拍价的基础上,取消土地招拍挂专家评估政府保留价。
加强房地产用地结构的调整,对于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项目用途规模过大的县(市、区),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调整方案,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养老、文化、体育等新兴产业项目的开发建设。
二、创新政策措施,促进开发建设。对未交付使用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
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场主体(除本市国有企业外),可以自主选择建筑施工企业,属地政府不得擅自设置门槛或指定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开发建设。
对于人防结建地下车位,在确保战时人防功能的前提下,允许投资权转让。
三、打通“两房”通道,加快库存消化。鼓励按照政府采购方式,从市场上收购合适的新建商品住房、司法拍卖住房或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配租。在城中村改造安置中,鼓励实施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对安置户在规定时间内,用货币补偿资金到市场上购买商品房的,给予适当的补助。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房房源用于出租。
四、落实税收优惠,减轻购房负担。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从文件发布之日起到今年12月31日,对首次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购房户,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五、优化金融服务,支持合理消费。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合同制在岗职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新社会组织职工和规模以上企业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力度,连续缴存满6个月后,即可申请贷款。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30%。在住房公积金放贷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实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贴息。
六、规范估价行为,稳定资产价值。房地产抵押估价由商业银行委托,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以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
七、加强联动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八、推进信息公开,强化舆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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