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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拟优化产业用地管理 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

杭州日报  2015-03-26 13:19

[摘要] 为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近日,杭州市出台了《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实施办法》,并将于4月4日正式实施。

为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近日,杭州市出台了《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实施办法》,并将于4月4日起正式实施。

就产业项目用地的保障,《办法》规定,实施差别化用地保障。年度新增用地指标用于工业用地项目建设的,原则上用于保障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和省级开发区;其他产业项目用地原则上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解决。在具体实施上,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将建立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准入评价制度,实施项目准入管理,根据项目用地投入产出效益、能耗、环境影响以及是否符合产业导向等因素进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排名分配年度新增产业用地指标;对税收、产值等指标明显高于规定标准的产业项目,则可适当放宽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等其他指标管控要求。另外,全面建立工业企业分行业分等评级制度,侧重“亩产效益”指标。如,对符合杭州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属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低限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价

就产业项目用地的出让,《办法》明确,实施弹性化出让年期。重大招商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经济产业等鼓励类产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按50年确定,实行一次性整体出让;产业用地土地出让年限按30年确定的,土地出让起价按照0.6系数确定,实行“先租后让”或一次性整体出让;30年期产业用地实行“先租后让”的,先签订为期6年的租赁合同,租金按总地价的10%确定,一次性收取,暂不办理《土地使用证》。其中,租赁用地履约情况考核验收达标的,可签订剩余年期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为30年期土地出让金总额扣除已缴纳租金后的差价,并按规定办理30年期《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年限按交地时间起算;租赁用地履约情况考核验收未达标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租金不予返还。

就产业项目用地的监管,《办法》要求,实施绩效化评价考核。实行履约监管协议书及履约保证金制度,产业用地出让后,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与受让单位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明确产业项目行业门类、投资、产出、税收等要求。一次性整体出让的产业用地履约保证金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总地价的10%确定,30年期“先租后让”的产业用地免收履约保证金。产业用地履约监管协议书执行情况评估工作在厂房按规定要求竣工、设备全部安装完成、项目投入生产或试生产三年内进行。

对产业项目用地的服务,《办法》则要求实行精准化管理服务。具体分五步走,即属地政府对产业项目用地进行论证研究、出具意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地块出让;地块成交后,区政府(管委会)先与受让单位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国土资源部门再与受让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办理产业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手续;项目投产后,区政府(管委会)对产业项目的履约情况组织评价考核。

同时,《办法》还对产业用地的交地时间、交地标准和开竣工时间,也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地块开发整理单位原则上应在交地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交付土地,受让单位应在交付土地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每宗土地地上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8万平方米的项目,受让单位应在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的项目,受让单位应在开工之日起4年内竣工;对建筑体量特别大的重大产业项目,可结合行业标准和实践经验集体研究确定建设周期。此外,对存量低效产业用地,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则可以分割盘活:即可由其他用地单位在保持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直接转让盘活;也可对原产权人合理补偿后由政府收回,重新按规定安排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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