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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三人为争房产对簿公堂 老母遗嘱成判决依据

中新网  2013-12-24 15:10

[摘要] 李桂芬离世后,宋毅欲按遗嘱继承房产,但该行为遭到其大哥宋嘉及妹妹宋立梅的反对。因无法忍受兄妹间几次三番的争吵,宋毅随后一纸诉状将宋嘉及宋立梅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房屋由其一人继承。

李桂芬与丈夫宋林婚后育有二子一女,因宋林早逝,李桂芬退休后便住在老房内,生活起居均由小儿子宋毅照料。1998年6月,李桂芬按优惠购房政策将老房买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由于身体状况不佳,同年8月,李桂芬提出要将老房留给宋毅继承,并至无锡市公证处进行了遗嘱公证。

李桂芬离世后,宋毅欲按遗嘱继承房产,但该行为遭到其大哥宋嘉及妹妹宋立梅的反对。因无法忍受兄妹间几次三番的争吵,宋毅随后一纸诉状将宋嘉及宋立梅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房屋由其一人继承。

在法庭上,宋立梅与宋嘉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宋立梅表示,遗嘱订立时李桂芬应处于病危期,按照她当时的认知能力和意识状态根本无法做出遗嘱所述的陈述,然而其二人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案所涉公证遗嘱中,李桂芬已就房屋的处分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情况下,该份公证遗嘱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由于宋毅为李桂芬在遗嘱中的指定继承人,因此,其提出继承房屋的主张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案件所涉房屋归宋毅所有。

法官指出,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继承的五种形式。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由公证机关通过相关程序办理,规范性和法律效力较高。在一些涉及自书遗嘱的继承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遗嘱的真实性,而遗嘱订立人的离世却又给笔迹鉴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要求在订立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然而法官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发现,有不少见证人因搬迁、死亡等原因无法出面作证,给案件的审理造成了阻碍。法官提醒,公民在订立遗嘱时,要了解法律对不同形式遗嘱的规定,尽量选择公证遗嘱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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