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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不成致交易“泡汤” 法院判决合同解除

房地产时报  2013-08-30 17:37

[摘要] 2011年8月,杨先生(买家)与韩先生 (卖家)签订了买房合同,约定杨出资154万元购买韩一套房屋,约定首付54万元,贷款100万元,三个月后过户。违约责任约定,只有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011年8月,杨先生(买家)与韩先生 (卖家)签订买房合同,约定杨出资154万元购买韩一套房屋,约定首付54万元,贷款100万元,三个月后过户。违约责任约定,只有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签约后,杨支付了54万首付款,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但三个月过后,贷款未获批。杨通过中介通知韩,因政策原因未放贷,提出换个银行重新办理贷款,但第二家银行审查材料仍没通过,原因是过户时间已过期,按规定,须将原过户时间延后一个月,这遭到韩拒绝。随即杨先生将韩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韩当庭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经法庭审理,韩变更诉请为解除合同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法院判决合同解除,韩先生返还杨先生房款54万。

【律师点评】

本案有两个焦点问题,个是究竟哪一方构成违约,第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一、杨先生认为韩先生有义务配合办理贷款手续,由于韩不配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是韩违约;而韩认为自己已配合过办理贷款,贷款未能获批应由杨自行承担责任。笔者认为,韩没有义务重新签订新合同,因为杨的原因导致过户过期,对此韩先生并无过错,而之后杨先生坚持解除合同,应该是杨构成违约,而不能认定韩先生违约。

二、在违约责任方面,应首先尊重双方签订的约定。在很多房屋买卖合同中均约定违约金为总价20%,但本案中,仅笼统约定赔偿损失,没有约定违约比例多少,韩先生可能损失的是房价可能出现的下跌部分,但法院审理中,经过评估房价并未下跌,因此对于韩而言并无损失,也就不存在赔偿问题。 (作者系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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