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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500万建房 9个月竟只盖了地下一层

海南特区报  作者:韩建东  2012-12-17 15:53

[摘要] 买房要先签劳务合同?欲购买位于海口和平北路的江畔九号的房产,须先和新明实业签订劳务合同,成为不拿工资不上班但公司缴社保的职工。

买房要先签劳务合同?欲购买位于海口和平北路的江畔九号的房产,须先和新明实业签订劳务合同,成为不拿工资不上班但公司缴社保的职工。

本想投资赚钱,没想到合作方海口新明实业有限公司盖了地下一层后就不再建房,也不还钱。无奈之下,洪女士将对方告上法庭,虽然法院判决要求对方还款并支付利息,但对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洪女士称,对方在法院审理期间开工建设该项目,并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隐瞒法院查封该项目部分用地的情况下对外售房。

 

投资500万,楼房9个月只盖了地下一层

洪女士介绍,2010年,经哥哥介绍,她认识了海南合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何某,何某称其正在收购拥有海口市和平北路江畔九号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新明实业100%股权,并提供了与新明实业签订的相关协议及规划证等相关手续。

何某称因缺乏资金希望洪女士投资。10月28日,洪女士与何某及合友公司签订投资协议,洪女士出资500万元、其朋友出资100万后,拥有江畔九号项目1.47万平方米中不含分摊的套内1612平方米为所得(合友公司以不低于每平方米7080元收回或者洪女士自行销售处理)。何某以该项目做质押。

并约定,钱打入后项目一个月内开工、九个月内封顶。协议签订同一天,何某收购了合友公司100%股权,并于2011年4月21日,取得新明实业98.18%的股权。

协议签订不久,洪女士将500万元、其朋友将100万元分别打入何某公司。但是9个月过去了,该项目只盖了地下一层。

不盖房也不还钱,法院判合作方还款付息

看到项目迟迟不能完工,洪女士催促何某尽快完工,不行的话就还钱,最后双方又达成协议,约定退还洪女士及其朋友本金及利息800万元后,投资协议自动解除。但是何某及其新明实业既不盖房子也不还款。

2011年7月25日,洪女士及其朋友将何某、合友公司、新明实业告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2010年10月28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三方返还投资款600万元,连带赔偿预期541.296万元、支付违约金200万元;连带赔偿支付律师费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今年5月12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海中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洪女士、何某、合友公司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无效;何某、合友公司返还洪女士500万元及其朋友100万元投资款并支付利息损失;新明实业对何某、合友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在洪女士及其朋友的申请下,法院查封何某的房产、股权及江畔九号楼盘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小数额现金进行财产保全。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被告方都不服判决,各自上诉,最后省高级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后,2012年11月16日,洪女士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海中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事项。

11月27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强制执行申请。12月2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三被执行人送强制执行书时,无人接收,法院正在依法采取其他办法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

洪女士希望,何某及其负有连带责任的相关公司,尽快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院判决,将款项尽快还给洪女士,以维护法律尊严。

买江畔九号的房要先与公司签劳务合同?

洪女士称,打官司期间,新明实业开工建设该项目,目前已经建到第17层。并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隐瞒法院查封该项目部分用地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江畔九号住宅,严重侵害了购房者的利益。

12月14日下午,在海口市和平北路37号江畔九号项目施工现场,记者看到工地门前挂有江畔九号售楼处牌子的小屋。进入室内,看到墙上挂着该楼盘从一室一厨一卫到两房一厅一厨一卫不同户型图谱。一张圆桌前,有一名男子正在向两名女子介绍情况。看到记者进来,从前台桌后走来一名中年男子介绍,25层的江畔九号楼盘现在已经盖到17层,预计明年10月份左右完工交房。共有住宅102套,今年8月份起开始对外销售,售价是每平方米6300元,目前已经销售出去80多套。并告知因其是职工住宅楼,所以除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其他四证齐全,并已挂在墙上。

现在,该楼盘剩下的只有128m2和84m2等大户型,如果想购房,购房者首先要和新明实业签订劳务合同,成为不拿工资不上班,但公司缴社保的新明实业的职工,才可以购买房产。因为该公司盖的是职工宿舍楼,只能对内部职工销售,所以购房者须先成为该公司职工。看到记者等人有意购买,该男子拿出一张写着“新明实业刘峻汲”的名片。

直到截稿时,记者多次拨打新明实业何某的电话,都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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