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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概述

百度  作者:姚艳艳  2012-11-13 13:59

[摘要] 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概述

一、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概述

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表现出强烈的城市化渴求,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区改造,上海各处房屋动拆迁项目日益增多。对上海居民来说,房屋动拆迁是一件受益的事情,不仅居住环境得到极大改善——老房换新房,小房换大房,还可以拥有一笔数目不菲的动迁安置补偿费用。然而如何分割该项费用的矛盾也随之突显出来。且基于历史原因,当下动拆迁的房屋多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公有住房,当时的承租人现已多是老年人,因此公有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的纠纷成为涉老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一)明确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涉及的法律概念

涉老案件中的动拆迁房屋多是公房。(1)何谓“公房”?指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2)何谓“承租人”?租用公房凭证所中所载明的人即是房屋承租人,随着时间的推移,计划经济时期的公房承租人现在多已是耄耋老人。(3)何谓“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4)何谓“应安置人口”?即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所认定的拆迁房屋内应当给予安置的人员。(5)何谓“动拆迁安置”?实践中,有“数砖头”或者“数人头”的安置方式,即按照面积补偿或者按照人口补偿,一般来说,面积大的选择按面积补偿,人口多的选择按照人口补偿。安置补偿的形式包括就地房屋安置、异地房屋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等形式。按照人口货币化补偿的,每个人口在补偿款当中有属于自己的份额,自然有权利要求依法分割动迁款。

(二)认清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背后的法律关系

涉老房屋动迁安置补偿款分割案件,其实质是《物权法》中规定的共有法律关系,即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享有动拆迁安置补偿(包括安置房屋或货币安置款)的所有权。公房的动拆迁安置补偿是对承租人和同住人居住权利的补偿,承租人和同住人在动迁款分割中的地位基本是等同的。承租人作为被拆迁户房屋居住权代表,按照法律规定与动拆迁单位签订《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需要特别指出,承租人代表同住人签订协议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同住人对取得安置房屋的产权或货币安置款份额权利的丧失,承租人更不具有高于同住人的特权,并不能依其意愿随意划分安置补偿。

在分割家庭共有的拆迁补偿款或房屋时,原来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承租人和同住人或者按规定属于应安置人口的,都有权利向法院主张对动迁安置补偿进行分割。法院在调处该类纠纷还需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及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病、残者等特别是作为承租人的老年人,其作为租赁户内尽主要承租义务且又年老体弱,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应当予以适当照顾。

二、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的调解处理原则

处理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分割纠纷,其核心问题集中体现在:一是如何认定可分割安置补偿的人员?二是如何分割该项安置补偿,特别是在分割过程中如何给予老年人特殊的司法保护?因此面对该类纠纷,调解中应当针对上述两个方面把握以下调处原则。

(一)认定可参与分割安置补偿人员的原则

一般来说,分割安置补偿的人员包括承租人、共同居住人或者按规定应安置人员。

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存在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定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名单,那么除非该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外,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补偿款;另一种形式是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并无相关条款,但动拆迁单位在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在调处该类纠纷时一般以该表中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法合理主张,本着优先保障老年人利益的原则确定安置补偿人员进而调处该类涉老纠纷。

在认定动拆迁安置补偿人员时,还要依个案的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能否认定为同住人?通常情况下,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然实践中存在老年承租人为了便于在别处有住房的子女的孩子得到更好的求学环境等原因,允许该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情况,一般认定上述行为属于帮助性质,除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2)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作为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一个特殊的群体,在返城之初老年承租人考虑其实际困难情况,不仅允许落户有的还允许其实际居住。当数年后因房屋动拆迁发生家庭内部分割安置补偿时就容易产生纠纷。一般来说,假如事先存在家庭内部的书面的有效的协议,应当遵从协议;倘若没有协议,那么知青当然应该成为同住人,可以分割安置补偿。但在分割时同样应当优先考虑老年人的利益,保障老年人的妥当安置。

(3)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成为同住人?依据相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

此外,实践中会遇到老年人考虑到家庭住房等困难,可能并不居住在该公房内,且不居住时间超过一年,有的甚至该公房已变更承租人等情况。在调处该类纠纷时,一般而言,本着老年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再结合具体案例中的其它因素,认为老年人也应当成为共同居住人,有权分割该房屋的动拆迁安置补偿。

(二)分割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的原则

在调处该类纠纷时,只要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那么一般遵从约定。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尽可能的减少未来纠纷的产生,该类约定应当是采用书面形式。如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发生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时,对如何分割安置补偿,调处的总原则是,以一人一份、均等分割即平均分配为主,适当照顾老年人的利益。

之所以以平均分割为主,是因为:

(1)平等、公平合理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处理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时理应坚持该项原则。

(2)承租人和所有同住人对安置补偿是共有的法律关系。承租人和每个同住人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安置补偿。特别是承租人并没有高于同住人的特权,多分或者对安置补偿进行随意分配。

然而在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调处中要求适当照顾老年人的利益,则是基于以下考虑:

(1)由于历史原因多数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欠缺,即使有退休养老金但数额微薄,加之年老体弱导致老年人的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特别是动拆迁后直接面临老无所居的状况,需要给予其适当的特殊保护。

(2)动拆迁的房屋多是公有住房,源自老年人,在分割安置补偿也应当考虑适当照顾老年人的利益。

(3)尊老爱幼是中华传统美德,老年人在奉献国家、奉献社会、奉献子女后也应当享受安宁的老年生活。

结合具体安置补偿形式及实践中具体情况,在调处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时还应当把握具体原则。

(1)以房屋等实物形式就地或异地安置补偿的,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如何分割动拆迁安置补偿的争议,但在实践中动拆迁安置后的房屋面积通常要大于原有房屋面积,因此需要承租人和家庭成员间补足剩余的差价。在这种情况下考虑老年人的经济情况,允许老年人少付或不付差价。

(2)以货币化形式安置补偿的,在调处纠纷时要遵循平均分配为主,适当照顾老年人的利益的原则。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在调解中坚持从保护老年人权益角度出发,在对安置补偿款分割时适当向老年人倾斜。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当用于购房,但是当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同住人与同住人之间矛盾特别尖锐,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或分割不致于造成当事人居住困难,亦或当事人曾达成协议同意分割货币补偿款等其他可以分割的情形出现时,也可以支持当事人分割货币补偿款的要求。拆迁取得的补偿款不足以在市场购得房屋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分割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外,应考虑老年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购房能力。如依据分得的补偿款,确实无法在市场购得房屋,保证正常生活的,可不予分割。

(3)以房屋等实物形式就地或异地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补偿的,考虑到老年人年老体弱,经济来源较单一且薄弱,一般可优先考虑老年人取得安置房屋,倘若老年人拥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可给予其它同住人适当补偿。

总之,在调处涉老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时,在一人一份、均等分割为主,适当照顾老年人利益的原则指导下,着重加强维护老年人的利益,本着除家庭矛盾尖锐、老年人拥有独自购房的经济实力和老年人提出安置后要求单独居住等外,都争取老年人和其子女共同居住,以利于得到更好的物质和精神上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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