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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尽责完成服务不得收取佣金

新华网  2011-04-01 07:51

[摘要] 将于今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将于今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房地产经纪合同是经纪机构与房地产交易双方签订提供居间、代理服务的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纪机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提供促成房地产交易等服务。“管理办法”通过强制性规定的形式明确了经纪机构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得收取。

曾凌说,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如果作为居间人的经纪机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管理办法”还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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