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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意见

中安在线  作者:黎静  2011-03-24 18:48

[摘要] 日前,我省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用地规划、资金来源、建立准入退出机制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公租房建设的有效落实。

收入不低但没有积蓄,买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稳定的房子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夹心层”。公租房保障的就是这类人群,他们或是外来务工人员或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日前,我省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用地规划、资金来源、建立准入退出机制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公租房建设的有效落实。

供应多种渠道增加房源

今年,公租房成为我省保障房建设重点,预计达到9万多套。如何保证公租房供应量?《意见》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统一安排和协调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从六个方面突破:各地可采取单独选址方式,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项目,要配建10%的公共租赁住房和5%的廉租住房;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园区,可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规划,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也可引导园区内企业投资建设;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和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建设或改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积极收购或代理租赁社会闲置存量住房,拓展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房源;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支持政策,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 准入条件定期调整

《意见》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并定期调整,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如实申报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提交住房和资产查询委托书。运营机构受理、审核情况应报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对以虚假资料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或退出,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配租中,实行轮候制度。对提出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合理的轮候期内给予安排,轮候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合同到期仍需租赁的,应重新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开发园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本辖区或本单位的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如有剩余房源,当地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调剂配租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

租金 住房公积金可支付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前,须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器具,具备入住条件。其租金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具体由各地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部门制定,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据了解,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资金 组建专用融资平台

土地哪里来?除了在省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意见》要求各地将公租房建设,纳入土地供应计划,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租房。对于建设资金的筹集,《意见》规定,通过住房公积金增值,以及从每年土地出让中安排2%—5%的资金,统筹用于公租房建设。“各地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租房,财政资金安排不足的市、县,要提高土地出让提取和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例,也可使用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剩余部分。”

同时,政府鼓励各地组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专用融资平台,在确保安全和合规的前提下,多渠道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主体,可以申请贷款或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主体发放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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