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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始执行限购令细则

北京青年报  2011-03-10 08:58

[摘要] 记者昨天从丰台、海淀、朝阳等区的区房管局获悉,市住建委已制定并下发了北京楼市调控新政的执行细则,各区县都已开始按照该细则办理具体业务。此外,按新规定,拆迁安置住房将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定购买人,并报市住建委备案后直接进行网签,但网签后计入家庭已拥有住房数量。

非同一家庭两名及以上个人共同拥有一套住房产权各计一套已拥有住房———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丰台、海淀、朝阳等区的区房管局获悉,市住建委已制定并下发了北京楼市调控新政的执行细则,各区县都已开始按照该细则办理具体业务。此外,按新规定,拆迁安置住房将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定购买人,并报市住建委备案后直接进行网签,但网签后计入家庭已拥有住房数量。

从内容看,细则首先明确,凡在2011年2月17日零时零分之后,进行网上签约的住房交易,均应当执行新的限购政策。据了解,在2月17日,北京还有部分区县进行了少量的网签,这部分网签依然需要进行购房人资格的审核。

其次,细则明确拆迁安置住房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定购买人,并报市住建委备案后直接进行网签,网签后计入已拥有住房数量。这意味着,已经获得了一套拆迁安置房的家庭,还可以新购买一套住房。但拆迁家庭现在名下已有住房数不会影响安置房的获取资格。市房协副秘书长陈志表示,拆迁安置房是在拆迁过程中进行的补偿,拆迁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两种,安置房为实物补偿。被拆迁家庭并非是主动去购买新房,而是被动的因拆迁而获得补偿,因此即使家中已拥有两套住房,仍然不影响获得拆迁安置房。而如果加上拆迁安置房,家中已有两套住房的,将则无法再新购住房。

第三,执行细则明确了赠与、房产抵债、继承等行为如何执行“限购政策”。按照执行细则,被赠与方需进行购房资格审核;房产抵债需法律文书,否则也需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继承则正常,不需要通过购房资格审核。

此外,在家庭房产套数认定等问题上,执行细则也明确,除了商品房,房改房、有产权的保障房、拆迁安置房等,只要是拥有产权的住房,都将计算为家庭已有住房。不但包括商品房,也包括房改房、拆迁安置房、有产权的保障房等。值得注意的是,非同一家庭的两名及以上个人共同拥有一套住房产权,各计一套已拥有住房。但共有产权人相互之间转让共有住房产权的,不需要进行购房资格审核。

关键词

■集体户籍

问:集体户籍在购房中是否视为北京本市户籍?

答:北京市单位集体户口是本市户籍的一种形式。非本市户籍人口因就学迁入学校集体户口的,不能作为本市户籍人员购房。毕业后,取得本市户籍或未取得本市户籍、但在本市连续5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可按限购政策购买住房。

■继承

问:继承住房是否执行限购政策?

答:通过司法判决、继承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这意味着,可以不执行限购政策。

■拍卖住房

问:拍卖住房是否执行限购政策?

答:按照目前执行状况,拍卖中获得房产也要受到政策限制。外地人如果不能够提供5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即使已签订了购房合同,在过户时仍将受到限制。而拥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只有当名下房产不超过两套时,才有资格拍卖获得房产。

■社保或纳税证明

问:非京籍家庭是否符合纳税、社保条件如何认定?

答:非本市户籍家庭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地税部门认定。购房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相关人力社保或地税部门提出。

■非京籍家庭

问:非京籍家庭,是否需要夫妻双方都有连续5年社保或纳税?

答: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需要同时具备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符合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二选一)条件的,视为该家庭符合购房条件。

■外籍人士

问:外籍人士购房是否执行限购?

答:外籍个人购房仍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执行。根据该《通知》,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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