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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制度是否可取消?任志强:承受不了就别买房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09-07-29 11:02

辩题一:房地产乱象源于期房制度?

王志安:我们的个辩题就是说现在房地产市场现在的乱象,它的原因,它的源头到底是不是期房预售制度,有请秦兵律师先发言。

秦兵:这个很明显,目前从我们的律师角度来看,80%的案件都和房地产预售制度有关,所以我们的判断非常简单,如果是有什么问题能够极大地破坏房地产销售,那就是商品房的预售制度限度地保护了开发商的利益,但是限度地我认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董藩:这是错误的,首先只说一点,你说80%的纠纷是由预售而引起的,其实90%的房子通过预售来进行的,反而是预售的比例还低,这个问题怎么来解释?所以说出现问题是问题,和制度设计本身是没问题的,假定没有预售制度,中国房地产不会发展到今天,很多人就没房子,也许像你那样说的。

秦兵:那不一定很多人没房子,咱们看中国的其它地区,在没有预售制度的时候,人家也都有房子,而且在很早以前没有预售制度之前,我们也有房子。

董藩:没有预售的时候你住的是什么房子?

秦兵:如果我们说现在很多房子住得都很好,你怎么能和非要说预售有关系?而且董教授,您知道,这个预售制度怎么产生的?预售制度。

董藩:我很清楚它怎么产生的,预售在短缺情况下产生的。

秦兵:不是短缺,是香港的救灾制度。

董藩:我比你要清楚,我要告诉你,在加拿大同样有预售。

秦兵:但是人家的预售和中国的预售可不一样。

任志强:你怎么说是香港创造的预售制度,这完全错误。

秦兵:中国学的预售制度就是学的香港。

任志强:美国也实行预售。

秦兵:但是你想想,付多少钱?人家那个预售付多少钱?咱们是付全款,人家是付多少钱?

任志强:你可说错了,谁让你付全款?

秦兵:我们现在不是付全款吗?

任志强:谁让你付全款?哪个预售制度上写着付全款?

秦兵:我现在付30%,再加70%。

任志强:那和制度有什么关系,那是你付,那和制度没有关系。

秦兵:它提供给你这个机会了,如果不允许预售的话,你只能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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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年内首现同比上涨四因素致持续上扬

7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6月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比去年同期)上涨0.2%,涨幅比上月扩大0.8个百分点;环比(比上月)上涨0.8%,涨幅比上月扩大0.2个百分点。进入2009年后,国内房屋销售价格首次出现了同比上涨。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看至少有四个原因支撑了上半年房价的持续上涨:“旺盛的刚性需求,利好的宏观政策面,充裕的流动性和对通胀的预期。”

在去年房价一路走跌以及宏观政策利好的共同作用下,今年一季度,积压数月的刚性需求开始集中释放,一时间在市场上造成了供不应求的局面,房屋一、二级市场的销售量和销售价格开始迅速上升。同时,随着宏观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强,充裕的流动性使得大量资金进入楼市,增强了人们对房地产市场率先复苏的信心。同时,随着市场流动性的不断加大,对通胀的预期也不断增强,投资性需求开始趋向旺盛。在多重因素共同的作用下,上半年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成为露出复苏征兆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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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说百姓“太有钱”推高房价很荒唐

一些发达国家的人均收入不是我们能企及的,人家百姓"太有钱"可为何没有炒高房价

日前,经济学家茅于轼表示,房价炒高的根本原因不是开发商心黑,而是百姓太有钱。他说:“房价是被需求拉升起来的,如果房子没人买,价格肯定上不去。”

楼市需求决定价格走向,这是市场规律。但是,房价炒高,根本原因真是“百姓太有钱”吗?

首先,的确有一些人“太有钱”,但这究竟占多少呢?我们不妨看看:权威资料显示,目前城乡居民储蓄的80%被20% 的人拥有。请问茅先生:到底有多少百姓“太有钱”?

其次,当前我国城市房价与居民收入比约是13:1,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才15781元,对昂贵的房价而言可谓杯水车薪。所以,现在多数人购房不是因为太有钱,而是“打肿脸充胖子”,依靠银行按揭贷款充当“房奴”。否则,他们去哪里住呢?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茅于轼认为房价炒高的根本原因是百姓“太有钱”,这个结论难以自圆其说。一些发达国家的人均收入不是我们能企及的,人家百姓“太有钱”可为何没有炒高房价?个中道理很简单,多年来 ,许多发达国家都把实施廉租房制度当作社会“稳压器”,即由政府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住房。比如在法国,所有市镇必须保证20%以上的住房是廉租房;在新加坡,87% 的居民入住政府提供的公共组屋。所以,这些国家的百姓根本不必为市场房价太高而忧心。

在我国,多年来虽然也大力倡导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但覆盖率一直很低。因为一些地方政府不舍得放弃“土地财政”,他们更愿意通过招拍挂等方式拍卖土地,以获得大把土地出让金,而不愿意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从这个角度讲,房价炒高的根本原因,其实是一些地方政府无视民众困难,与民争利造成的。

因此,对于房价炒高问题,茅于轼先生只看到了问题的“皮子”,而没有看到“里子”,我相信多数人恐怕不会认同他的结论。(来源:东方网)

律师提醒:买期房 更要看好合同的“特别”约定

读者王女士:我在2008年10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为70平方米,单价4200元,总价款为29.4万元,我交付了房屋首付款以及房屋税费等近8万元。2009年6月末,开发商如期交付了房屋,但通知我补交5平方米的房款共2.1万元。我拒绝补交,开发商称如果我不能补交房款,他们只能暂停为我办理产权,我到底应不应该补交这5平方米的房款呢?

律师解答: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律师邱刚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面积差已 过国家规定的3%,如果王女士觉得交付房款困难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如果王女士想继续购买该套房屋,则再补交相当于2.1平方米(70平方米×3%)房屋的价款8820元即可。

邱刚律师提醒购房者,由于该条规定是在开发商与购房者没有对合同面积差的处理方式进行特别约定时才可以适用,所以,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签订类似“房款根据实际面积确定,多退少补”,更不要签订“房款根据实际面积确定,房款依据交房时的房屋单价补齐”。如果购房者签署了上述条款中的种,那么面积差异即使超过了3%,购房者也不能选择退房,必须按照购房时的房屋单价补足超出部分的价款;如果购房者选择了上述条款中的第二种,购房者不仅要补足房款,而且还要按照交房时的房屋单价补齐,由于现房的房屋价格通常都要比期房高出几百甚至上千元,所以购房者如果签署了上述条款,实际发生的损失会非常大。(来源: 新文化网 胡楠)

标签: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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