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政!土地征收住房补偿有新规,看看有何利好?】宁波近期出台政策,对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选择货币安置的居民,将提供额外的奖励和补贴。政策包括对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居民给予增加5%补偿金外,还有地区差异化的补贴奖励;并对在规定时间内用安置资金购房的居民给予不低于10%的补贴,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补贴的申请条件和标准。
宁波市最新发布了一项土地征收住房补偿新规,针对那些选择货币安置的居民,政府提供了一系列额外的激励和补贴措施。根据宁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的公告,选择货币安置的居民不仅可以获得5%的补偿增额,而且根据不同区域,还能享受最低5%至15%不等的奖励。
此外,如果居民在规定的12个月内使用这些安置资金购买了本市区域内的住宅,政府还会提供一定比例的购房补助。具体来说,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的购房补贴比例为15%,其他区域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补贴比例,但最低比例不得低于10%。这样的政策无疑会鼓励被征收土地的居民利用补偿金购置新房,对于稳定房地产市场和保护居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小编认为,宁波的此次新规可谓是居民权益的一大利好。它不仅提供了更为丰厚的货币安置奖励,更通过差异化的补贴政策,体现了政府对不同区域发展水平和居民需求的关注和照顾。这一政策的出台,可以看作是政府在精细化管理和社会责任履行上迈出的重要步伐。通过这样的激励措施,可以促进居民积极参与到城市的更新改造中,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居民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政策特别考虑到了实际购房资金可能低于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的情形,提出了按照实际购房资金来给予补助的细节设计,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补偿的公平性。而且,对于在征收公告后购买房产的行为,也给予了补贴,这无疑增加了政策的包容性。总体上,此次新规的出台是对宁波市民尤其是被征收居民的一次实质性利好,不仅展现了城市管理者的人文关怀,更是对宁波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促进。
意见稿原文:
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
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补偿行为,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维护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和奉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补偿。
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货币安置补偿奖励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除给予增加补偿资金5%外,对选择单一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再按照货币安置补偿资金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海曙区、江北区和鄞州区的奖励比例为15%,镇海区、北仑区和奉化区的奖励比例根据地区实际自行设定,但不得低于5%。
三、购房补助
对被补偿人选择单一货币安置补偿方式,并将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兑换成房票,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的,现房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证明,期房凭商品房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凭证,按照被补偿人货币安置补偿资金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的,按购房纳税证明记载的价税合计资金),超过购房期限购买住宅用房的,不予补助。其中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的购房补助比例为15%,镇海区、北仑区和奉化区的购房补助比例根据地区实际自行设定,但不得低于10%。
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补偿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或拆迁公告发布后购买的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可以给予前款规定的购房补助。
四、其它事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0日公布实施的《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奖励规定》(甬政发〔2021〕58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前已发布拆迁公告或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