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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10月27日起执行!宁波新建住宅须配建室内体育场馆

2018-10-23 10:06作者:房天下

区域概况

近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加快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17号)!

通知内容围绕构建群众身边的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和城市社区10分钟健身圈建设,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2平方米以上。

其中要求落实新建住宅配建要求。明确新建居住区群众健身相关设施配套标准,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居住项目配置建筑面积不少于计容面积5‰的室内体育场馆设施等,并配置的室内体育设施,需符合《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JG/T191-2006)》,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通知全文如下:

重磅!10月27日起执行!宁波新建住宅须配建室内体育场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全面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动健康宁波建设, 按照“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强化统筹规划,倡导共建共享,努力提升群众身边的体育设施建设水平,夯实建设“名城名都”的健康基础,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加快体育设施规划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构建群众身边的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和城市社区10分钟健身圈建设,努力实现“十三五”期间公共体育设施面积持续增长,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2平方米以上,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体育健身活动权益,塑造健康活力、文明进步的城市形象。

二、工作举措

(一)发挥规划融合引领作用。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体育、住建、城管、水利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将体育设施建设融入公园、绿地、绿道网等公共设施的整体规划中。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与体育设施专项规划做好衔接,并将相关内容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二)保障体育设施土地供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体育设施布局规划,按照各地实际需求和具体实施计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用地,并列入年度供地计划。在土地出让时,,按规划要求将需配套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告知投标人,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按规定配建的体育设施,由竞得人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属地政府指定的单位。鼓励出让地块项目增配体育设施,提高项目公共体育设施配套水平。

(三)落实新建住宅配建要求。明确新建居住区群众健身相关设施配套标准,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居住项目配置建筑面积不少于计容面积5‰的室内体育场馆设施;5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配置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的室内体育场馆设施;5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居住项目可配置建筑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的室内体育场馆设施,也可由属地政府异地统筹建设,具体在土地出让前予以明确。对成片新建居住区,可按片区规划集中建设室内体育场馆设施;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地块无法配建的,可由属地政府在区域内统筹建设。配置的室内体育设施,需符合《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JG/T191-2006)》,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四)推广“公园+体育”模式。各地要结合公园绿地、街景小品建设,推进配套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新建、改建公园绿地应按项目占地面积不低于5%的要求配建体育设施,相关设施要与绿地相融合,结合公园铺装、园路等附属设施统筹建设,并预留运动缓冲区域,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鼓励在有条件的区域设置小型场馆及运动船艇码头等。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应根据有关规范设置照明、公共卫生等配套设施,张贴设施使用与管理说明、运动健康知识宣传等标识。

(五)扶持发展各类户外运动。各地在开发利用低丘缓坡、绿色生态等山地资源过程中,积极支持自行车、登山、户外拓展、露营等户外运动项目基地建设,科学设置功能分区,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安全保障、交通和基础设施等条件,建立“点、线、面”立体、多元的户外运动设施体系。

(六)科学利用水利堤岸设施。各地在推进河湖水域综合整治过程中,在安全、生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周边城乡建设规划和体育健身需求,鼓励设置步道类、器械类等体育设施,促进公共体育设施在适宜建设的水利堤岸等区域合理布局。

(七)共建共享学校体育设施。新建中小学校一般要单独规划设置体育设施用地,推进教学与运动区域相对分离。进一步推动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建立健全日常管理、设施维修及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等方面的补偿机制。

(八)完善海洋运动基础设施。各地要结合海洋功能区划,综合考虑区域经济条件、招商引资程度、项目筹资难易等因素,拓展水上运动设施布局空间。结合港区功能调整,利用现有船艇、渔业等各类码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集旅游服务、运动娱乐、商业会展于一体的综合型码头建设,促进综合型码头对公众开放。

(九)推进身边体育设施建设。各地要以街道、社区为重点,通过“三改一拆”、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四边三化”、“两路两侧”整治等行动,利用闲置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农村闲置房等存量房产和桥下空间,整合边角地、低效地等闲置土地资源建设体育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合力打造城市社区10分钟健身圈。建设的体育设施应符合《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6号)要求,其中街道级体育综合场馆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社区级体育场馆建筑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积极面向公众开放,满足群众健身需求。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贯彻《健康宁波2030行动纲要》,落实体育设施规划建设属地责任。要把推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加快体育设施规划建设作为健康宁波建设的重要任务和民生实事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政府统筹牵头、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强化发改、教育、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城管、水利、林业、海洋渔业、体育等部门职责,协力推进体育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建设。

(二)加强督导考核。各地要结合“健康浙江”“健康宁波”考核要求,加强对体育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督促和指导,重点开展新建居住项目配建体育设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等方面内容的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示,推动工作取得实效,努力创建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市、区)和省体育现代化县(市、区)。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扩大全民健身的社会影响,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不断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坚持有利于全民健康发展的舆论导向,宣传推广各地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参与健康宁波建设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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