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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楼市差异化调控 瞄准二手房交易监管

中国房地产网   2017-03-28 15:35

[摘要] 不同于近期各地稳定房价的调控,宁波将新政的重拳落在了二手房市场的交易监管。

不同于近期各地稳定房价调控,宁波将新政的重拳落在了二手房市场的交易监管。

据官方数据统计,目前,宁波二手房的成交量逐步攀升,甚至已经慢慢超过商品住宅的成交量。2016年,宁波全市共成交二手房89865套,同比增长为71.06%。而这其中有高达70%以上的二手房交易都是通过房产中介机构来完成的。

但由于房地产中介的从业人员素质却参差不齐,“吃差价”、“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屡屡出现,宁波市针对租赁市场的监管与整顿已是政府引导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3月27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8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并规定《意见》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其中,房产中介“吃差价”、协助教唆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将被列入“从业禁止行为”。而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也将于近日上线。

《意见》表示,宁波将完善经纪机构备案制度。要求向委托人提供居间、代理、代办等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机构所在地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备案。

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当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并到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备案,经备案的经纪机构,按相关要求注册成为“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的用户,取得网签资格。各区(县)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实行从业人员实名挂牌服务制度。

《意见》还规定,要健全存量房屋交易房源核验制度,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时,必须经由房产监管服务平台对出售、出租房源进行核验,获取房源二维码。

在完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方面,将规范交易资金的划转和结算,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存量房交易保证金账户之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根据《意见》宁波市还将进一步规范经纪机构代办、金融、涉税服务。在涉税服务过程中,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告知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税收政策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交易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或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同时还强调,经纪机构和销售人员应当诚信发布楼盘信息或广告,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和销售进度等误导性或禁止性的信息,不得与他人串通炒卖房号或期房,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房屋差价或销售代理以外的任何费用等,以规范商品房销售代理行为。

对此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是宁波全面落实住建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和保护市民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宁波此次的调整和近期各地稳定房价调控做法略有差异,但是与此前北京的做法有相似之处,即对于二手房领域的监管强化。”专家表示,这体现了此类城市二手房市场交易规模正逐渐超过一手房交易规模,进而使此类城市管控思路向二手市场转移。事实上,在2016年第四季度宁波就已经开始征求意见,并有意向在4月落实 。未来不排除与宁波情况相似的城市在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行业规则确立、相关支持平台建设等方面会有各类新动作。

专家认为,宁波此次的政策中明确房源核验制度,体现了对当前二手房交易中房源信息统一的要求,通过此类核验,可以使后续各类虚假房源减少,促使房源的审核更加便捷化。通过网签制度也能够使合同的签约更具有保障性。明确交易价格和租金发布制度,对于二手房交易中的各市场参与主体捕捉信息等有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后续市场预期的引导。

与此同时,中国房地产报记者还注意到,此前宁波市还发布了《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来规范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方便群众租赁合同备案。由此可见,针对租赁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将是宁波市政府重点把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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