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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 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

慈溪日报  2013-07-11 14:13

[摘要]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为切实贯彻执行《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为切实贯彻执行《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据介绍,对于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2011年1月以来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至2013年7月5日尚未销售且未竣工交付的商品房,在网签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提供销售收款清册、加盖监管银行业务章的监管账户对账单,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核对后,方可签订相对应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未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不予网签。

网签后收取的后续房款(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均应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房管中心提供销售收款清册及存入监管账户的银行凭证等资料。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情况自查自纠,尚未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须于2013年8月31日前存入监管账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慈溪办事处将对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监管银行将按照《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预售、撤销预售许可证、违法违规行为公示、限制监管银行监管资格”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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