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购房人左先生在2004年签了购房合同,但到了2010年却遭遇开发商毁约,房子又卖给他人,左先生起诉后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30万元。“那套房子从50万元涨到了300万元,只判赔30万元太低了。”判决后,左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已受理这起上诉案。据了解,与左先生相同遭遇的还有多名购房人,
购房人左先生在2004年签了购房合同,但到了2010年却遭遇开发商毁约,房子又卖给他人,左先生起诉后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30万元。“那套房子从50万元涨到了300万元,只判赔30万元太低了。”判决后,左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已受理这起上诉案。据了解,与左先生相同遭遇的还有多名购房人,这些购房人均起诉了开发商。
左先生购房的时间是2004年,那时京城的房价尚没有开始暴涨,当时左先生与未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他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南二环内98平方米两居室房屋一套,当时交了首付款,后未来集团从该项目中撤出,新成立北京未来博海花园置业有限公司继续该项目开发。
一直到2010年,该小区项目的房才完工,但京城房价已今非昔比,左先生2004年签协议所购的那套房子,单价已从每平方米5000元上涨到每平方米3万元,总价从50万元上涨到了300万元。
“没想到,煮熟的鸭子飞了!”左先生准备收房的时候发现,自己的那套房子“没了”,开发商撕毁购房协议,准备把房子卖给别人。为了要回自己的房子,左先生多次找开发商协商,但最后仍旧没有结果。为维护权益,左先生到东城法院起诉了开发商,要求开发商履行协议将房子交付给他。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左先生与开发商所签的《房屋认购协议》真实有效,开发商应对该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因建成后的房屋与约定施工楼号标注的户型不能准确对应,故《房屋认购协议》已不能实际履行。
此后,左先生再次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实际损失。东城法院审理后判决,开发商返还左先生已付购房款15万元。对于左先生要求开发商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最终法院酌定赔偿数额30万元。判决后,左先生决定上诉:“这区区30万元对于开发商来说违约成本太低。”
与左先生相同遭遇的还有多名购房人,这些购房人均起诉了开发商。不过左先生情况与其他购房人情况有些不同,因为最初的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约时都只交了5万元的购房订金,左先生于2006年又按开发商的要求补交了10万元房款,法院在判决时,这几起相同的诉讼中,判决开发商赔偿额都是30万元,左先生认为自己交15万元与其他只交5万元的房主获得相同赔偿额是无法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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