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9月12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贷款规定》)经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于9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9月12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贷款规定》)经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于9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据深圳住房公积金相关人士介绍,《贷款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时,职工对于提高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提高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两个方面意见和建议很多。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作用,《贷款规定》中的账户余额的倍数将从10倍提高至12倍,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将从80万提高至90万;申请人个人申请的,可贷额度50万维持不变。
但该人士又称,按照《贷款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可以根据国家、省、本市住房政策以及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适时调整,也就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将会动态调整,在不同阶段会有所不同,有的阶段会提高,有的阶段会降低。
据和讯网了解,《贷款规定》的另一大亮点主要体现在购房首付款方面。据了解,对于职工提出明确第二套房以及90平方米以下住房首付款比例等政策的要求,《贷款规定》第十四条增加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要求"的规定,也即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至于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则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针对外界普遍关注的户籍问题,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人士称,公积金中心在《贷款规定》第五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户籍和非户籍职工均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该项规定从意思上和原条文一致,但更为明确,是给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户籍职工的一颗"定心丸"。
据上述相关人士透露,非户籍职工占公积金账户达80%,涉及近三四百万居民。
据该人士还透露,此次公积金贷款共有四项创新措施:一、父母没有作为子女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的,可成为子女公积金贷款的共同还款人,使用自己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子女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二、实现房产交易、人行征信报告的联网核查;三、实行贷款申请免填单;四、实现职工归集、提取、贷款信息的共享和统一管理。
关于《贷款规定》的出台背景,相关资料显示,7月16日至30日,《贷款规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共收到近3000条意见,主要集中在账户余额倍数、商转公业务、贷款额度、首付比例和房产套数认定、申请条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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