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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形式变异 警惕"共有产权房"推高房价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09-06-22 09:37

近日,“住房保障及市场调控高峰论坛”介绍了一种保障房建设的新模式——家庭与政府资助形成的共有产权房。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目前,江苏淮安市千余家庭已尝试共有产权模式。(6月21日新京报)

经过多年的房价虚热,去年略有下降的房市,已经再度出现反弹。高房价时代,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确实需要不断创新方式。“共有产权房”的尝试,不失为一条探索路径。但,剖析“共有产权房”的特点,反倒令人担心它会助推高房价,这一点尤其值得警惕和防范。

透过新闻和有关资料,“共有产权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变异形式,其显著特点在于价格形成机制。据悉,“共有产权房”用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并完全按照商品房进行开发,且销售价格计算也等同于商品房。可见,比起传统的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增加了土地成本,且房价实际上是“随行就市”。客观上,“共有产权房”的这种价格形成机制,不啻于维护了商品房市场价格,丧失了经济适用房平抑市场房价的政策效应。

另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共有产权房”的出资方式,它是由政府按照“三七开”或“五五开”垫资,并不影响购房者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等。那么,就其出资方式的本质来说,我们对于这种融资模式并不陌生。近年来,一些房产商为促进销售,推出了所谓的“零首付”优惠政策,其背后也是由房产商垫资,以帮助购房者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两相比较,前者的垫资人是政府,后者的垫资人是房产商,从融资模式上看,并无本质差别。

可见,单从价格形成机制和出资方式来看,“共有产权房”确认并维护了市场价格,因而,在房价保持高速增长的某段时期,“共有产权房”必将助推房价。长期而言,“共有产权房”对于地方政府和房产商的“利好”,要胜过购买“共有产权房”的低收入群体,更远胜于购买商品房的大众群体。

为此,我们必须警惕“共有产权房”的负效应,防止一些地方政府“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以“经济适用房制度创新”为借口助推高房价。同时,我们也要更为深入地推进经济适用房制度改革,系统化地解决广大群众住房难问题,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去化解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弊病,而不是盲目地效仿某些暗含更大弊病的“创新”——在这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问题的展现,“共有产权房”也许将会成为典型案例。(来源:今日早报)

陈一舟:共有产权房是一个“保障怪胎”

近日,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和中国建设报社在江苏省淮安市联合举行的“住房保障及市场调控高峰论坛”上,介绍了一种保障房建设的新模式———购房家庭与政府资助形成的共有产权房。

所谓“共有产权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其用地由划拨改为出让,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和政府给予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显化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理论上说,这当然可以缓解部分穷人的购房之忧;但从现实来看,如果虚高的房价不降下来,政府所能“资助”的穷人也有限,“共有产权房”的面子意义大于实际价值。

更重要的是,在我看来,政府与民众“共有产权房”实是一个保障怪胎。众所 ,政府是公共财政的管理者和掌握者,但却不是“所有者”,公共财政的真正所有者是全体纳税人。政府可以运用公共财政去面向全体国民提供公共性的社会保障产品,譬如廉租房,再譬如各项免费的公共服务;但政府却不能以公共财政“所有者”的身份介入市场去变相实现公共财政的“政府私有化”——严格说来,“共有产权房”就是公共财政“政府私有化”的商品产物——如此公共财政的支出转移,让政府无形中从公共财政的管理者变成了可以资产化的“产权者”。

事实上,公共财政埋单的社会保障具有完全的“公”属性,换言之,所有的社会保障品,其“产权”都属于全民,是公共财政完全的投入——可“共有产权房”呢?“减半”的投入,“减半”的保障,扭曲了社会保障的要义,不是保障怪胎是什么?这种“探索”说到底,还是政府救市的“曲线运动”。大量公共财富的消耗,受益的是少数群体,但虚高的房产价格却因此而重获“底气”——这意味着,政府出资帮穷人买房的举措,房产商才是的赢家。

社会保障的本质是公共财富的二次分配,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可拿所有纳税人的钱去“补贴”一部分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这对没有购房意愿的大众来说不公平,会加剧社会性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另一方面,在商品价格不合理的状况下,用公共财政资助购买不合理价格商品的人,本身就与公共财政公共性的本质属性相悖。于政府而言,当前最迫切需要做的,是加强监管促进房价的理性回归,是提高群众的购买能力,是加大投入推进公共住房福利保障体系,让天下买不起房的寒士“有其屋”。这些问题不解决,推行政府与民众“共有产权房”,即滥用公共财政,也杯水车薪难解房市的“饥渴”。(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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