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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形式变异 警惕"共有产权房"推高房价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09-06-22 09:37

近日,“住房保障及市场调控高峰论坛”介绍了一种保障房建设的新模式——家庭与政府资助形成的共有产权房。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目前,江苏淮安市千余家庭已尝试共有产权模式。(6月21日新京报)

经过多年的房价虚热,去年略有下降的房市,已经再度出现反弹。高房价时代,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确实需要不断创新方式。“共有产权房”的尝试,不失为一条探索路径。但,剖析“共有产权房”的特点,反倒令人担心它会助推高房价,这一点尤其值得警惕和防范。

透过新闻和有关资料,“共有产权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变异形式,其显著特点在于价格形成机制。据悉,“共有产权房”用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并完全按照商品房进行开发,且销售价格计算也等同于商品房。可见,比起传统的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增加了土地成本,且房价实际上是“随行就市”。客观上,“共有产权房”的这种价格形成机制,不啻于维护了商品房市场价格,丧失了经济适用房平抑市场房价的政策效应。

另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共有产权房”的出资方式,它是由政府按照“三七开”或“五五开”垫资,并不影响购房者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等。那么,就其出资方式的本质来说,我们对于这种融资模式并不陌生。近年来,一些房产商为促进销售,推出了所谓的“零首付”优惠政策,其背后也是由房产商垫资,以帮助购房者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两相比较,前者的垫资人是政府,后者的垫资人是房产商,从融资模式上看,并无本质差别。

可见,单从价格形成机制和出资方式来看,“共有产权房”确认并维护了市场价格,因而,在房价保持高速增长的某段时期,“共有产权房”必将助推房价。长期而言,“共有产权房”对于地方政府和房产商的“利好”,要胜过购买“共有产权房”的低收入群体,更远胜于购买商品房的大众群体。

为此,我们必须警惕“共有产权房”的负效应,防止一些地方政府“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以“经济适用房制度创新”为借口助推高房价。同时,我们也要更为深入地推进经济适用房制度改革,系统化地解决广大群众住房难问题,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去化解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弊病,而不是盲目地效仿某些暗含更大弊病的“创新”——在这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问题的展现,“共有产权房”也许将会成为典型案例。(来源: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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